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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05 08: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大声喧哗、闹事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或者在规定位置外书写自己姓名、校名、准考证号或其他暗示性标记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考试违纪的考生相应科目当次的考试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通信设备进入考场,或者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请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题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八)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九)策划或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十)有违纪行为而不服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作弊,应收集其作弊证据并做出详细记录。考生本科目当次考试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五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主管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经查属实的;

  (三)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题卡答案雷同的;

  (四)其他应认定的作弊行为。

  对此类考试作弊,相关考生相应科目当次考试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如有此类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学科考试,相应科目考试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原始分数记为零分。如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规、作弊,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如在校学生组织集体作弊、请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所在学校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取证:监考人员应及时做好对违规考生的取证工作,涉及违规的物品(如携带的有关材料、作弊工具等)应予以暂扣,形成书面记录并经有关人员以及考生签字证明后归还。

  (二)填表:监考人员填写《违规记录登记表》,详细记录考生违规事实。

  (三)签字:监考人员将填写完整的《违规记录登记表》在考生离场前交考生签名确认后收回。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名后,提交考点主考审核并签名。

  (四)审核处理: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违规性质(违纪、作弊),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后逐级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如有可附的佐证材料的,应附上)。

  (五)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核准各地报送的处理意见,正式下发各级学业水平考试办考生违规处理通知,并通知违规考生本人。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监考过程中迟到、不佩戴监考证、看书报、吸烟、打瞌睡、随意离开考场、使用各种通讯设备的;

  (三)擅自提前或延长考生考试时间的;

  (四)擅自将试题卷、答题卡或者有关材料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结分误差较多的;

  (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雷同卷,答题卡出现倒装、密封不严、遗失等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有违纪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办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伪造考试档案,为他人骗取考籍、成绩档案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在场外组织答案、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调换或涂改考生答题卡,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的;

  (六)对考生违规行为知情不报、庇护掩盖的;

  (七)评卷过程中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并给予通报批评(全区通报),建议五年内不得参与职称评聘、先进评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弊所涉及考生考试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泄密事故论处:

  (一)试题卷、答题卡传送、保管环节中违反保密规定,玩忽职守,造成试题卷、答题卡泄密的;

  (二)在试题卷、答题卡保密期内,擅自拆封试题卷、答题卡(包括备用卷、评分标准)的;

  (三)窃取、损毁试题卷、答题卡及其备用卷与评分标准的;

  (四)用其他行为致使泄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事故论处:

  (一)漏收、漏装或遗失考生答题卡的;

  (二)遗失考试重要材料的;

  (三)命题、制卷有重大差错的;

  (四)经举报查实有集体作弊行为的;

  (五)其他严重渎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发生泄密事件、重大事故的考点,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设置考点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考点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五年内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职称评聘、先进评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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