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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02 10:20      来源:南宁市教育局   作者:南宁市教育局

为促进本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全面建立办事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施范围和主体是本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为目标,紧紧围绕拓展内容、规范程序、完善载体、深入基层、有效监督,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进基层工作,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有效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促进公共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是指市教育局直属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教育信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四条 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和有力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在办事公开中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的要求(以下简称“五公开”),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单位介绍类。包括单位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办公时间、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政策规章类。包括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各级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行业性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三)工作动态类。人事、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规划计划、工作动态等信息。

(四)服务指南类。包括办事服务事项目录,目录应当包括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性质、办理时限等。办事事项、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收费项目类。包括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

(六)监督投诉类。包括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

(七)涉民决策类。包括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如资源短缺、突发事件、服务事项临时变更及处理措施等;收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资助政策的调整等。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制作信息时,应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程序,在办文笺及办文系统中固定设置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环节,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信息公开属性,拟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七条  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市教育局或者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市民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

(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市教育局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应当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内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第十三条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四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和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信息公开内容,其活动可依照《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直属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直属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职责、承诺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及办事服务信息的;

(三)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须成立信息公开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

第二十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信息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南宁市教育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直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南宁市教育局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直属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南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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