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体育3.0手机版

图片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教育综合管理 > 依申请公开

南宁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9-07-02 18:20      来源:南宁市教育局   作者:南宁市教育局

?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0号)的要求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工作原则

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主办,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经过保密审查合格的政府信息方可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了解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到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其工作流程为:申请--资格审核--受理--答复--回访。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1.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互联网。申请人通过南宁市教育局网站(/)的“依申请公开”入口填写好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供我局验核。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供我局验核。

(3)当面。我局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我局可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应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并提交委托书复印件。

2.《申请表》的获取途径。

(1)网上获取。申请人登录“南宁市教育局”()点击“信息公开”图标进入“教育综合管理”——“依申请公开”界面,进入“依申请公开指南”,可直接进行网上填报或打印《申请表》。

(2)申请人在我局依申请公开工作办公室领取,由我局无偿提供。

3.《申请表》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填写清楚以下信息: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住址及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还须提醒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认真填写《申请表》,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细,如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第二,填写时请务必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组织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写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要求。

(二)申请资格审核

1.申请内容的审核。我局收到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后,依申请公开工作办公室人员首先审核申请的内容,在审核申请内容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如行政机关制定或保存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政府文件、非文件类的职权活动(如调研考察活动等确定的事项、单独的财经数据)等信息。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有在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保存或在职责范围内获取保存的正确的、完整的、正式的信息才属于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定义,政府信息包括五个要点:第一,主体是行政机关;二是行使职责;三是制作或者是在职责范围内获取信息;四是法定行政首长完成签发;五是储存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可用排除法来辨别,首先判断哪些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第一类是与党务和社会活动相关的信息,比如有关党务人事任命和人事管理、党组组织的活动、群团组织(如单位内部的工会、妇联)活动、参加社会组织的活动(如捐款、慈善)等相关信息因其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系,不应该认定为政府信息;第二类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信息,比如机关人员管理、纪律管理(如考勤、处罚等)、财物管理(如报账、物品入库等)和内设各部门的日常业务运行(如函件、答复、批复等)的管理等等形成的信息;第三类是与行政职能有一定关系的信息,比如行政机关(包括平级、上下级)之间的请示和报告(不包括答复、批复)等函件、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函件、各种业务会议通知及培训通知、催报各种业务资料和报表的通知、参加评定职称通知等等;第四类是与履行行政职权相关的仍处在阶段性未完整的信息,比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正在草拟或讨论中或法定行政长官未能签发的文件,或行政管理中一些技术指标的修订正在征求意见中,或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程序未完成的信息(如取证过程)等等。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信息中,除以上四种外,其余基本上属于政府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除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确定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后,才可以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办理。

(2)确定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定申请内容属于政府信息以后,再根据我局的行政职能来判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我局的政府信息,如属于我局的政府信息则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办理,如不属我局的政府信息,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五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处理。

(3)确定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还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属于我局的政府信息以后,还要判断该政府信息是属于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规定处理;属于我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受理。

在申请内容的审核过程中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要向申请人解释清楚,告知不受理的原因。

(4)申请人进行当面申请时,如下情况需当场答复:a、不属于政府信息的;b、不属于我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c、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资格的审核。审核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符合受理条件后,请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证件及其它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由我局依申请公开工作办公室人员审核,确认申请人申请资格合格后申请方有效。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在资格审核中,审核人要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的数量、频次进行判断是否处理。

(三)受理

确认申请人申请资格合格后,我局将出具《政府信息依申请受理回执单》。如果申请人初次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足,可以在回执单中注明补足证明材料后受理。

(四)答复

每件申请都应该有答复。

1.答复内容。受理时对申请内容难以判断的,答复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承办科室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相关业务主要内容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我局掌握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我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应全部公开的,应予全部公开;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理由。在确定是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后,根据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4)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不论是本机关任何内设机构制作、保存的,都以本机关名义答复(不能以二层机构的名义答复)。

2.答复期限。答复期限原则上是以我局出具《政府信息依申请受理回执单》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3.答复形式。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形式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依照规定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答复时,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人为处理。

4.办理流程。每件申请都应由局依申请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后转业务部门(承办科室)办理。具体应根据我局依申请公开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

(五)回访

1.工作目的。回访的目的是了解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改进,提高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水平,把工作做得更规范,让公众对政府的工作更满意。

2.形式内容。对每位得到答复的申请人都要及时地回访,可以用当面询问、电话回访、书面的调查表等形式进行。回访的内容应包括对申请公开所得到的答复是否满意、对整个依申请公开工作的过程、态度是否满意、具体有何意见和建议等。回访工作要有记录表。

(六)关于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都有受理投诉举报及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义务。

申请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南宁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主办单位:南宁市教育局

地址:南宁市金洲路22号 Email:2804643@163.com 电话:0771-2804643 邮编:万博体育3.0手机版

桂ICP备13000696号 网站标识:4501000022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2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