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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0 18:13      来源:南宁市教育局   作者:南宁市教育局    文号:南教计财〔2023〕1号

各县(市、)、开发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事业办、民办学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财务〔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做好2022年秋季学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收费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类收费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跨学年、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等)应按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收保教费,入园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收,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收。2022年秋季学期因疫情防控形势提前一个月放假,各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等)已按学期(5个月)收取保教费的,应足额退还幼儿园家长一个月的保教费

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参照《通知》“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按学年或学期计收(实行学分制的大中专院校按学分计收),要通过在线教学、疫情结束后补课等多种方式确保顺利完成学期或全年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参照《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据实计收取住宿费”规定执行。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按实际发生情况结算费用,尚未实施的项目,费用应全额退还。

二、做好各类费用退付工作

各类学校应对照《通知》附件和本通知规定,对本校收费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如存在多收取费用的,应制定退费方案并尽快清退相关费用;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微信群、QQ群等渠道,第一时间向学生家长传达。

三、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部门对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将依法进行处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财务〔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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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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