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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教育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31 00:00      来源: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南发改规〔2022〕1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精神,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规范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1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和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可向接受培训者收取培训费。学科类校外培训范围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物理、化学、生物)以及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具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按下表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表

班型

基准价

浮动幅度

市区

县城(含县级市)

10人以下

(不含10人)

45/课时·人次

30/课时·人次

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10-35

40/课时·人次

25/课时·人次

35人以上

(不含35人)

30/课时·人次

20/课时·人次

备注:1.各培训机构在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线下培训课时标准时长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

折算。

三、收费监管

(一)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按规定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站、收费场所、收费公示栏(墙、牌)、招生简章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时长、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三)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等资料报备制度,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属地教育部门,教育部门收集后及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

(四)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预收费的有关规定,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学生因故提前终止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据实计退预收费用,清退费用不得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五)各级教育部门要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收费情况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六)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及时查处学科类培训超出行政府指导价收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教育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21〕71号)同时废止。各培训机构在本通知实施前的收费标准低于政府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线下校外培训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 ? ?南宁市教育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


主办单位:南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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