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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31 19:58      来源:南宁市教育局   作者:南宁市教育局    文号:南教复〔2023〕113 号

罗诗明、陈建财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南宁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的建议》(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民办学校专项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的建议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2014年以来,市教育已把“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推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例如:建设优质学科和师资队伍提升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2023年,经市人大批复,市教育局部门预算已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2000万元。外,我市从2014年起建立多元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机制,每年均安排不低于1亿元的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被认定为自治区星级标准的多元普惠性幼儿园按照星级等级给予生均8001600元的公用经费补助,惠及全市535所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超过9.93万幼儿受惠

二、关于及时足额拨付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的建议

(一)根据《南宁市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50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已按照义务教育地段生人数应安排的公用经费和足额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应安排的人员经费等计算成本,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给民办学校。 ?
???(二)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6〕50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两免一补”政策方面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等待遇。一是参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标准拨付公用经费补助。使学生同等享有免费获得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地方教材的权益,使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同等享受生活费补助;按照相关标准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保障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目前,我市安排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年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均200元每生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下一步,市教育局将督促各有关县(市、区)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各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同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目前,主要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为目的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已经覆盖从幼儿园研究生的各级教育,民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待遇。下一步,市教育局将继续落实学生资助工作,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生资助资金。

三、关于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的建议

根据《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国资〔2015206号)文件要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租、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确需出租、出借或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给民办学校,可按南财国资〔2015206号文件的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下一步,市财政将继续着力于民办教育发展,缩短补助经费下达时间,提高财政资金公开透明度,加大保障经费投入力度,为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保驾护航。

四、关于减免用地项目费用、企业所得税等”的建议

近年来,市国资委积极组织市属各集团公司加强优化国有资产,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取得经济效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我市社会事业发展。市国资委欢迎民办教育机构与市属国有企业对接商洽出租或购买闲置国有土地、房屋,用于发展民办教育同时,市国资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国资发〔2015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市民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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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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