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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0年南宁市示范幼儿园、南宁市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1 15:05      来源:南宁市教育局   作者:南宁市教育局    文号:南教督委办〔2020〕15号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

为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我局决定继续开展2020年南宁市示范幼儿园、南宁市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验收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评估对象

申请南宁市示范幼儿园或南宁市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的幼儿园。

二、评估步骤

(一)自查自评。

申请验收评估幼儿园依照《南宁市示范幼儿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南宁市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南教〔2015〕28号)(以下简称“两个《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申报南宁市示范幼儿园按《南宁市示范幼儿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自评总分达900分以上的、申报南宁市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按《南宁市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自评总分达800分以上的,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二)县(区)级核查。

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幼儿园验收评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根据两个《标准》对申请幼儿园进行严格核查。经核查合格的,由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申请验收评估。

(三)市级验收评估。

市教育局接到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评估申请及材料后,组成市验收评估组对申请幼儿园开展验收评估。对评估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申请幼儿园必须在接受市验收评估组验收评估后7天内形成整改方案上报市教育局。

(四)评估结果公布。

市验收评估组在验收评估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评估报告。验收评估结果经市教育局确认后正式下文,并为验收评估合格的幼儿园颁发牌匾。

三、验收评估申请时间

(一)幼儿园向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验收评估截止时间:2020年9月25日。逾期不再接受申请。

(二)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申请验收评估截止时间:2020年10月19日。逾期不再接受申请。

(三)市级验收评估时间:2020年10月下旬到11月中旬。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验收评估的幼儿园须向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示范幼儿园、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验收评估申报表(附件1);

2.南宁市示范幼儿园验收评估评估表(附件2)或南宁市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验收评估评估表(附件3);

3.南宁市示范幼儿园、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验收评估自查报告(附件4);

4.南宁市示范幼儿园、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验收评估“一票否决”报告(附件6)。

(二)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向市教育局提交以下验收评估的材料:

1.幼儿园向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

2.南宁市示范幼儿园、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验收评估县区核查报告(附件5);

3.申报园的办园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复印件;

4.县(区)级示范园或分类定级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验收评估申请材料报送市教育局督导室。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动员,加强指导。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动员、加强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幼儿园积极申报验收评估,确保南宁市示范幼儿园、南宁市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建设的水平和质量。

(二)高度重视,科学安排。申请验收评估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处理好常规教育教学工作与评估工作的关系,不允许因评估而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联系人:市教育局督导办 李煊、韦德良,联系电话:280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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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南宁市示范幼儿园、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验收评估申报表

2.南宁市示范幼儿园验收评估评估表

3.南宁市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验收评估评估表

4.南宁市示范幼儿园、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验收评估自查报告

5.南宁市示范幼儿园、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验收评估县区核查报告

6.南宁市示范幼儿园、示范乡镇(街道)幼儿园验收评估“一票否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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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

2020年9月11日


主办单位:南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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