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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关于韦振芳丧失教师资格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0-09 17:30      来源:南宁市教育局   作者:南宁市教育局    文号:南教人〔2020〕43号

韦振芳,女,壮族,1965年8月21日出生,大学文化,上林县职业技术学校原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号20054501041002184,任教学科为英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刑终335号《刑事裁定书》,韦振芳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现该判决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韦振芳丧失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本决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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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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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南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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