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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超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3-05-31 17:03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作者:南宁市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5日,南宁市江南区公安局江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通知南宁市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师为未成年人农某平涉嫌盗窃罪提供辩护。同日,南宁市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黄千容律师担任农某平涉嫌盗窃罪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前往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农某平,并签订委托辩护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6月30日,我中心收到南宁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承办案件警官通知,农某平涉嫌盗窃一案,因犯罪嫌疑人自称叫农某平,且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农某平的,当日农某平的家属接到通知前往派出所处理时称该犯罪嫌疑人不是农某平,真实姓名是杨某超。经公安机关核实,杨某超曾因盗窃于2019年被广西钦州市公安局那香派出所立案侦查,后因其未满16周岁未作出处理,农某平是其故意隐瞒身份所使用的假信息。我中心遂重新开具指派材料通知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杨某超提供辩护,黄律师于7月6日再次前往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杨某超。

杨某超陈述案件情况如下:杨某超在快手上认识其所盗电动车车主张某某,并介绍其到他的酒吧工作,约好2021年6月21日晚上9点到酒吧面试,面试后约11点给其安排住宿,凌晨5点杨某超拿走张某某放在床头的钥匙将电动车开走,开到安吉附近,6月22日中午开到文创元,下午4点30分被车主张某某抓住,要求其付车壳钱,杨某超未支付,张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十几分钟之后警察到达现场,将杨某超带走。

辩护律师认为杨某超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建议检察院对其作出不逮捕或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具体理据如下:

一、杨某超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超出生于2004年3月19日,案发时年仅17周岁,系未成年人,家中有两个哥哥、两个姐姐、一个妹妹,父母均为农民。由于其父母亲忙于工作,无暇顾及杨某超,杨某超自小缺乏管教与关爱,初中没读完就已退学,法律意识淡薄。本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辩护人建议对杨某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根据杨某超的陈述,其偷盗的电动车比较老旧、价值不高,并且其盗窃该车辆是为了自用,没有倒卖获利的不法目的,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犯罪情节轻微。

三、被害人报警后,杨某超并未逃跑,而是跪安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尽管其在办案初期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假名字,但其已经反省过自己的错误行为。杨某超向辩护律师表示,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签署相关认罪认罚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承认办案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获得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杨某超系未成年人,并且有悔罪表现,已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希望检察院能给曾经叛逆无知的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杨某超作出不逮捕或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检察官采纳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于2021年7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超。

【案例点评】

本案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深知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臻健全,处于向成年人过渡的关键阶段,与成年人相比复归社会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尽可能地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承办该案。案件初期由于犯罪嫌疑人害怕被相关部门处理,采取了谎报身份信息等错误的方式,但其已经反省过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且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最终,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有利于杨某超的改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主办单位:南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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