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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欧阳某诉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4-17 16:32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廖小某系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某日7时许,廖小某上学行至学校教学楼二楼走廊时,因身体突发疾病倒地不起。由于学校未设立卫生室,未配备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致使廖小某未及时得到科学的施救与处置。10余分钟后,学校将廖小某送往医院,但其经抢救无效死亡。廖小某的父母廖某与欧阳某遂将该小学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廖小某死亡的相关费用人民币683708.28元。


司法机关履职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涉案小学是城区普通小学,学生达数千名,学校未配备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该小学给付廖某、欧阳某赔偿款人民币160511.9元。该小学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均明确规定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卫生保健条件,并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保证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这是学校应尽的法定管理职责。本案有利于督促教育机构严格依法依规设立必要的安全和卫生设施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以保障学生生命健康安全,亦具有明确的规范学校教育管理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主办单位:南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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