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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罚跑,家长造谣获刑、教师体罚不当受处分,专家解读教育惩戒六要点

发布时间:2021-07-12 17:45      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中国教育报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广州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家长刘某在网上发帖投诉,声称班主任在明知孩子患有哮喘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了罚跑操场10圈的体罚,之后孩子大量吐血并留下手抖等后遗症,此前该班主任还曾索要6万元“照顾费”,而家长却投诉无门。此事引起巨大的舆论关注,随后警方介入调查。

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呢?学校所在区教育局调查称,2019年12月10日,该班主任因学生违反管理纪律,以班规为由,让刘某女儿等5名违纪学生跑10圈,视频监控显示,刘某女儿在32分钟内,跑跑走走停停共完成了9圈,其后在课堂上及当日被家长接走时均无异样。

学校已于2019年12月12日暂停该老师班主任职务,并进行了全校通报批评、免去其品德学科科组长职务等处理。根据警方通报,涉事家长刘某发帖中所述学生遭体罚吐血、凌晨2时被老师威胁殴打、送老师6万元等情节均系编造,有血印的衣服照片也系用化妆品和水伪造。

刘某无法向警方提供其女儿哮喘诊断的有关病历证明,警方调查更是找到了刘某通过网络平台雇佣水军“运作”这一事件的直接证据。2020年11月20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造谣家长刘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此外,警方还一并打掉了非法提供推广营销等服务的营利性代刷平台并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

专家释法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陈冀然

回顾此事,“学生违纪”是真的,“罚跑10圈”也基本属实,但是“吐血”“收受礼金”等却是假的,那么,教育工作者可以从中吸取哪些经验和教训呢?

一是把握好教育惩戒的教育属性。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而不是单独赋予学校、教师的一种权力。

实施教育惩戒要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注重人文关怀,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决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本案中,小学生属于《规则》的调整范畴,如其确有违规违纪行为,可以按照《规则》予以教育惩戒。但是根据《规则》,对低年级(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只能实施第八条、第九条及与之相当的教育惩戒措施。

二是要坚持实施教育惩戒措施适当。《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从区教育局通报来看,班主任是根据班规,对刘某女儿等5名违反管理纪律的学生进行了罚跑10圈的处理。

《规则》第八条规定,教师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规则》允许通过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的方式实施教育惩戒,但对刚满6岁的一年级学生罚跑10圈(该校操场一圈200米),已经超出了这个年龄段学生正常的体育活动量,可以认定为超出了正常教育惩戒的范围。为此,该班主任也在事后受到了学校的处分。这就提醒广大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一定要结合学生年龄、性格等特点,综合考虑学生的一贯表现、主观认识、悔过态度以及家庭环境等因素,以求达到最佳育人效果。

三是学校应当为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保障。事件发生后,很多教师都在网上表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谁罚孩子谁倒霉”。教育的初心决不是对孩子一味纵容,引导行为失范的孩子改过自新、积极向上,离不开教师的正确教导。

对于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要为其提供保障,对学生“敢管、愿管”。这里要强调一个概念,教师教育惩戒学生,实际上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替学校履行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教师是一所学校的“软实力”,应当像保护学校的核心资产一样保护教师。类似的事件中,基本都是教师被置于风口浪尖,很少有人质疑学校的管理水平。学校理应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培训,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行为,对于因教师管理行为发生的纠纷,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切实保障教师权益。

四是处理教师要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教师也是人,是人就可能犯错误,对于有体罚学生等不当行为的教师我们决不能姑息,但在处理时一定要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合法合规,指的是要严格执行《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规定,该处理时决不含糊;合情合理,指的是要综合考量教师的一贯表现及其行为后果,在社会认知的正常范围内进行处理,对于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不能一味迎合家长不合理诉求,片面加重教师责任。

学校对教师有管理培训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因教师行为导致学生权益受到损害,那么首先应当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决不能将教师作为“挡箭牌”,将教师“一推了之”。

五是要建立家校合作机制。《规则》第五条明确,“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学生家长刘某在“罚跑”事件发生后,坚持认为其女儿在学校受到体罚,但班主任又声称是根据班规才对学生进行了罚跑。由此可见,制定班规一定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得到家长认可,或者至少让家长能了解班规。

六是要积极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官方报道,刘某女儿在被罚跑后,身体和精神状态并无异常。班主任所为虽有不当,但也很快受到了学校处分。然而,家长刘某仍持续在微信群、朋友圈等处发布诅咒、辱骂、威胁该班主任的言论,并在半年后炮制了所谓“血衣”的谣言。

《规则》明确规定,“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有关司法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

学校在遇到类似事件时,应当积极主动维护教师权利,尤其是像侮辱、诽谤罪等不告不立的,还应当积极协助教师向有关机关提起刑事自诉。本案中,刘某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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